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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