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