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证据规则第四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