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四十三条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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