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