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审 理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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