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审 理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