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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