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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