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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