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