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