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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