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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