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