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