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