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