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