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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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