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