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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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