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负责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命名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初审和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指导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建设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等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建设、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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