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示范园区(含创建)近三年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命名。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