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园区(含创建)所提供的安全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给予警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命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示范园区(含创建)所提供的安全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给予警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