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示范园区(含创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给予警示,并责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命名,并暂停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示范园区(含创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给予警示,并责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命名,并暂停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