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第十八条示范园区(含创建)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应急管理部可要求其限期提交;仍不提交的,可撤销其命名。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