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含创建)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应急管理部可要求其限期提交;仍不提交的,可撤销其命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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