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每3年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园区(含创建)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