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命名的示范园区(含创建)应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并由省级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每年3月底前,命名的示范园区(含创建)应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并由省级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