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第十四条创建单位应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示范园区条件后,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