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示范园区和创建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创建单位应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示范园区条件后,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