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对通过示范园区评审的申报单位,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网站及国家安全产业大数据平台公示7天。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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