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对通过示范园区评审的申报单位,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网站及国家安全产业大数据平台公示7天。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命名
对通过示范园区评审的申报单位,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网站及国家安全产业大数据平台公示7天。符合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