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