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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