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