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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