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