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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