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