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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