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