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