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