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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