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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