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