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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