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并于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