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并于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