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如期、如实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