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如期、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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