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或者单位和个人为外商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或者单位和个人为外商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