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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