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