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