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开拆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