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减少损害: (一)邮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丢失、损毁在一百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四十八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在一百件以下的,应当纳入自查报告按期提交; (二)邮件积压一千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三)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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