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发生机动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等情形的,邮政企业应当于次月底前进行系统维护、报送。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发生机动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等情形的,邮政企业应当于次月底前进行系统维护、报送。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