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