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拟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