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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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