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